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昆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昆蟲學之研究、發展及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五條

本會得於各省市設立分會。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促進昆蟲學研究
  • 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 發行會誌及其他有關昆蟲學刊物
  • 參加國際昆蟲學會議,並經常與國外昆蟲學會連繫
  • 辦理其他有關昆蟲學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

  • 個人會員
  • 預備會員
  • 團體會員
  • 贊助會員
  • 榮譽會員

第八條

入會資格:

(一) 個人會員

為凡年滿二十歲對昆蟲學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預備會員

未滿二十歲或不設籍台灣地區,有志於昆蟲學研究及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三) 團體會員

凡與昆蟲學有關之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三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四) 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有贊助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五) 榮譽會員

凡對昆蟲學學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者,由本會會員五人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原 第十一條》:

(一) 個人會員

  •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 有參與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會議之權利
  •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 有享受優待訂購本會各種書刊之權利
  •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 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二) 預備會員

  • 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 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三) 團體會員

  • 有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 有繳納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之義務

(四) 贊助會員

  • 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五) 榮譽會員

  • 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 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原 第九條》: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原 第十條》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以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由會員票選之,組織理事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決定本會計劃及處理各種會務。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

本會設候補理事三人,如理事出缺,由候補理事按得票數順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委員會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

第十七條

會設監事五人,由會員票選之,審核本會預算、決算及其他有關監察事項。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主持監事會。

第十八條

會設候補監事一人,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

第十九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均為二年,期滿改選,連選得連任乙次為限。

第廿條

理事及監事之選舉,候選人由理監事會推薦或自會員中自行推薦。除召開會員大會時,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舉行外,必要時亦得依內政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以通訊選舉辦法代之。理監事以得票多者當選,次多者為候補。

第廿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視會務需要任用之,協助秘書長辦理會務。秘書長必須為本會會員,掌理下列職務:

  • 保管本會印信
  • 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會議文件
  • 處理並保管一切來往文件
  • 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 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
  • 處理理監事會交辦事項

第廿二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即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以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建議,或全體監事函請理事會召集時召集之。

第廿四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前二個月成立籌備委員會,通知應於開會十五日前發出,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及監事會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

第廿八條

​​​​​​​入會費:個人會員、預備會員之入會費定為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通訊處在國外之會員的入會費為美金五十元,應於入會時繳納。

第廿九條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及預備會員新台幣壹仟元,通訊處在國外之會員為美金五十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伍仟元以上。除當年繳納外,亦得一次預繳三至五年份常年會費。

第卅條

凡個人會員、預備會員及團體會員於本會會計年度過半尚不繳納常年會費時,得停發本會書刊,以後補繳時得行補發。

第卅一條

​​​​​​​會員如連續不繳常年會費達二年以上者,停止其一切權利。但補繳會費後,得恢復其權利。

第七章 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之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以內,編製報告書,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審核,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之。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消時,所有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機構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卅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內政部核准實施,修改亦同。